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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玻璃门被认定有过错
某中学在教学楼上安装了一个玻璃门,两名初二学生在玩捉迷藏时,其中一人不小心撞在了门上,不仅将玻璃门撞碎,而且致 使自己的右手肌腱断裂。近日,本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学校安装玻璃门存在过错,因此判令其赔偿受伤学生人民 币 680余元。
原告小伟与被告小江都是某中学的初二年级学生。 2005年 6月某日上午在课间休息时,二人和另外三个同学一起玩捉迷藏。 其间,几人从上课的教学楼跑向旁边的高中教学楼。小江首先跑进高中教学楼,当时教学楼的铝合金玻璃门敞开着,小江在经过时 碰了一下,门自动关上。当小伟跑到门口时,因未收住脚步一下将玻璃门撞碎,造成右手被划伤,经医院诊断为“右手外伤,右手 指肌腱断裂”。小伟为此住院治疗 5天。
元。被告小江的代理人则表示,小江并未故意伤害原告,所以原告的伤情与他无关,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某中学被法院列为第三 人,其代理人表示,原告和被告在课间休息玩捉迷藏时,不是在上课的地方,而是在其他教学楼,这是学校纪律所不允许的,因此 造成的伤害与校方无关,所以第三人不应承担责任。最后法院判令小江的法定代理人赔偿小伟经济损失的 45%,即人民币 1500余 元。学校赔偿小伟经济损失的 20%,即 680余元。小伟自己承担其损失的 35%,即人民币 1200元。
此次事故系原告和被告违反不得在教室和校园内追逐打闹喧哗之规定,擅自追逐玩捉迷藏游戏,跑至其他教学楼造成的,二人均有 责任,应按责任比例承担损害后果。造成伤害的过程中,被告在首先跑进教学楼时无意间碰到了敞开的玻璃门,致使玻璃门借外力 回弹自行关闭,造成从后面跑进来的原告撞在反弹的玻璃门上。双方行为形成了事实上的因果关系,造成了人身伤害,被告应承担 主要责任,原告应承担次要责任。另外,第三人某中学在职责上有疏忽,在教学楼安装玻璃门,而且在事发前并未张贴警示标志。 校方的做法在众多未成年人中存在着安全隐患,并致伤害后果发生,因此应承担相应责任。
编辑:南充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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