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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命丧网吧 业主担责70% 中国法院网讯 16岁的肖某凌晨在网吧上网时与人发生争执,并被刺伤致死。凶手虽被绳之以法并判决赔偿,却无财产可供 执行。肖某的父母无奈之下将网吧的老板任某告上法庭,要求任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日前,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
出终审判决,被告任某承担肖某父母经济损失的70%,赔偿原告3.96万余元。 2004年2月2日凌晨2时许,肖某与同在一个网吧上网的侯某和吴某发生争执,侯某和吴某遂喊来同伴周某,三人对肖某拳打脚 踢。侯某用左手卡住肖某的脖子,右手掏出身上的尖刀刺中肖某腹部。肖某挣脱后向网吧里面跑,侯某则随后追撵并多次刺中肖 某。肖某跑进网吧一楼南间后,侯某三人逃离现场。肖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上午9时许死亡。事发后,侯某、吴某和周某被逮捕。
2005年3月2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侯某的上诉,判处侯某死刑、吴某有期徒刑6年、周某 有期徒刑4年;侯某、吴某、周某共同赔偿肖某父母各项损失56776元。 因吴某、周某在狱中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肖某父母便以网吧业主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其诉至曾都区人民法院,要求 网吧业主任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曾都区法院一审认为,任某作为娱乐场所的经营业主,未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缺乏保障措施。侯某等人在殴打原告 之子肖某时,值班人员虽进行了劝阻,但劝阻制止不力,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任某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 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接纳了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和通宵经营。故此,任某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对造成原 告的经济损失亦有一定责任,依法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任某赔偿肖某 父母的经济损失56686元,赔偿后可向吴某、周某追偿。 宣判后,任某不服,提起上诉。 随州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作为网吧业主的任某必须合法经营。为履行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任某应在网吧配备相应的人员, 为到网吧消费的人提供与其活动相适应的预防外来侵害的保障。此外,对网吧内可能出现的各种危险情况,任某要有相适应的有力 的预警,以防他人遭受损害。网吧的工作人员存在通宵经营、接纳未成年的肖某进入网吧,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 例》的行为,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肖某进入网吧后,网吧工作人员应保障肖某的人身安全,但是,当侯某等人实施侵权行为时,网吧工作人员劝阻不力,未能阻 止侯某等人对肖某的继续侵害,并且未采取如报警、让他人帮忙劝阻等措施阻止侯某等人对肖某的侵害。由于网吧工作人员劝阻侵 害不力及保护措施不当,疏于行使安全保障义务,作为网吧业主的任某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但考虑到任某网吧工作人员已对直接侵害人进行了一定的劝阻,事发后,又及时将肖某送至医院,而肖某系未成年人,其父母 对肖某凌晨还在网吧上网的行为存在监护失职之责,法院认为,对于原告因肖某之死而造成的损失,在周某、吴某无赔偿能力前提 下,任某只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判决任某承担全部责任不当。最后,随州中院改判任某赔偿肖某父母经济损失 56686元的70%,计39680.2元,任某赔偿后可向吴某、周某追偿。
编辑:南充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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