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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失去双上肢 民工获赔47万余元 在楼顶安装广告牌时,触及高压线失去双上肢,因协商不成,民工江某走上维权路,日前,南汇区法院对这起高度危险作业致 人损害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其经济损失为47.4万余元,由供电公司赔款10%即4.7万余元;由广告公司赔款50%即23.7万余 元;由标牌厂赔款40%即18.9万余元。
施工触电 落下终身痛苦
3年前,19岁的江某从安徽老家来到上海,找到了一份在上海某标牌厂安装广告牌的工作。2002年3月12日,上海某标牌厂按与 上海某广告公司约定承接了浦东新区某路段4个号位楼顶的立邦漆广告牌换蒙布业务,上海某标牌厂临时雇佣了江某。当日上午11 时许,江某在楼顶传递金属镶边条时,金属条碰及高压线,被电击伤。后被急送医院救治,住院2个月。经司法鉴定,江某因电击致 臀部、四肢电击伤,其损伤致双侧上肢缺乏及右侧膝关节功能障碍,评定为2级和10级伤残。2004年6月,江某诉至法院。
对簿公堂 被告互相推诿
在法庭审理中,原告江某诉称,上海某标牌厂与上海某广告公司有承包合同关系,由标牌厂承接该广告业务并负责对广告招牌 进行制作、安装和施工,自己是受雇于标牌厂后在施工中被高压线击伤;供电公司架设的高压线不符合有关规定。故要求三被告赔 偿其经济损失70.7万余元,并保留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诉权。 被告供电公司则辩称,其对原告受伤无过错,高压线架设在事发房屋建造前;在高压线下进行广告牌施工本身是违法的,被告 广告公司、标牌厂对此负有责任。而被告广告公司也辩称,自己与标牌厂签订的是承揽合同,合同约定意外伤亡由标牌厂承担,因 此,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标牌厂则未作答辩也未到庭。
法院公断 三方承担赔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江某触电受伤致残,供电公司作为特殊侵权责任主体,未能举证证明损害是由江某本人故意造成,对高压线 未采取有力措施消除危险,故对江某的损害负有一定责任。广告牌选择在高压线下,为触电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广告公司虽与 标牌厂约定由标牌厂确保施工安全,但其将该安装工程交由无施工和广告资质的标牌厂去完成,放任了不安全因素的存在,应由广 告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标牌厂在无资质承接广告牌施工后,贸然在高压线下施工,且对临时雇佣的江某在没有进行安全培训 和在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施工,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事故发生,其也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编辑:南充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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