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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溜冰时摔伤 娱乐场赔偿30% 章太太溜冰时摔伤,昨天经宝山法院一审判决,滑冰场承担30%的医疗费用共计13000余元。 2005年8月27日下午,40多岁的章太太带着孩子至本市某滑冰场滑冰。就在她准备驰骋冰场时,滑冰场的一个教练带着学员一 路滑来,章太太唯恐撞上而赶紧避让,慌乱中一跤跌倒,造成左小腿胫骨、腓骨远端骨折。章太太认为滑冰场未尽合理范围内安全 保障义务,导致自己受伤。故要求滑冰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4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经营的娱乐活动较危险,故比较一般的娱乐活动应尽更多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最有可能了解整个场所的实际 情况、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并且最有可能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使之减轻。但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 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在进入被告处滑冰时,也应当意识到滑冰时会发生危险,并考虑自身技 术等因素,注意防范危险的发生。同时原告意识到滑冰活动具有危险性,但仍参加该项活动,应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法院酌情确 定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编辑:南充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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