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病历管理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 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 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 记录。
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档 案的部门(人员)或者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 制。
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
医疗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
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保管。 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门(急)诊病历档案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 编辑:南充律师在线
|
|
版权所有:南充律师在线 本站由吴海琼 陈勇 周伟 王胜等发起制作 |
免费法律咨询电话:13980319339或13219130043 传真:0817-2221221 E-mail:zhouwei02221213@163.com.com |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文化路27号(邮编:637000) |
蜀ICP备0600572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