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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公司起名厦大引发诉讼

厦大依法维权索赔500

  本网讯 江俊涛 记者郭宏鹏 厦门大学远赴上海打官司,因为那里有一家房地产公司起名厦大。近日,这两家毫不相干的单位因为厦大这个简称而对簿公堂,厦门大学状告上海厦大房地产公司侵犯了其名称权。
  据厦门大学的代理律师、上海昊理文律师事务所的傅明博士介绍,2005年初,厦门大学就得知上海厦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了厦大这一与学校简称相同的企业字号,便委托律师交涉。由于交涉一直没有结果,200510月,傅明律师向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
  庭审中,厦大是否等同厦门大学的简称、双方注册厦大商标或字号的先后顺序等成了争议焦点。傅明认为,厦大一词是为社会公众广泛使用的厦门大学的简称,诸如北大浙大等,且厦门大学于2000年向国家商标管理局申请注册核准了厦门大学名称的注册商标和简称厦大的中英文文字组成。
  厦大房地产公司代理律师则辩称,该公司发起人是厦门大洋集团和厦门象屿保税区大洋国际贸易公司,名称中均有厦门大洋字号,公司名称中的厦大是厦门大洋的简称,与厦门大学简称厦大相同纯属巧合。此外,公司在19996月就被上海市工商局核准使用厦大的字号名称,这比厦门大学取得厦大商标的时间早了一年,因此律师认为不构成侵权。
  傅明认为,该房产公司在从事的房地产活动中取得的营利,与厦大这一名称有一定的关系,对方企业字号中使用的厦大这一简称,会让人误以为厦门大学在上海开发房地产项目,或者该企业获得了大学的资金、技术支持。因此,该房地产公司已涉嫌不正当竞争。由于该房产公司在2002年至2004年利润总额5000万元,遂根据有关法律要求赔偿总利润的10%,也就是500万元。
  对此,厦大房产公司代理律师则反驳道,厦门大学的厦大这一简称仅仅是民间称谓,不受法律保护,而且在上海影响力有限,上海的购房人不会产生误解。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房产项目没有做过与厦门大学有关联的宣传广告,公司的厦大字号主要使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领域,而厦门大学的厦大商标保护范围局限于教育领域。鉴于各自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领域,不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无需赔偿。
  由于上海厦大房地产公司不同意调解,法院将择日开庭作出宣判。

(转载自中国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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