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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条幅事件背后隐藏歧视冰山

    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全国首例地域歧视案近日经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

    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因在大街上悬挂“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和“凡举报河南籍团伙敲诈勒索犯罪、破获案件的,奖励500元”的横幅,向原告、河南籍公民任诚宇、李东照赔礼道歉,原告任诚宇、李东照对被告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表示谅解,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就个案而论,这应是一个可以让人接受的结局。但从社会学的意义上说,一切并不到司法结案为止,因为一种更庞大的“歧视偏好”仍然存在,一种更本质的歧视现象仍不能忽视。

    首先,歧视性横幅事件只是社会歧视现象中的一个典型样本。可以证之于大量事实的歧视现象,我们不难列举,比如:学历歧视,性别歧视,容貌歧视,残疾歧视,身份歧视,甚至还出现了姓氏歧视、生肖歧视等等,而深圳的这起地域歧视只能是其中之一。而且很显然的是,正如浮出水面的冰山那样,一次有关地域歧视的司法活动,也并不能遮蔽上述更大层面上的社会性歧视现象。

    其次,在我看来,与其将歧视性横幅事件称之为“地域歧视案”,倒不如称之为城市对农民工的歧视更为妥贴。我们不能忽略这样的事实:河南人口将近一亿,其中8000万农民。这些农民中,有10%到东部沿海各城市打工。因此,河南被认为是输出穷人最多的省份之一。由经济社会地位、文化、生理等等特征为基础,在社会人群中制造出的各种差别行为,使得一直以来,农民工成为一种被歧视的群体。深圳歧视性条幅事件之所以以一种近乎无意识的形态发生,正在于这样一个普遍的社会心理基础。

    最后,也是最不能忽视的一点是,歧视性横幅事件其实代表着一次社会或民间性的歧视,向政府或公权力层面歧视的上升、演进过程。在存在大量社会歧视的现状之下,这样一种“官方做法”可能具有难以言喻的示范意义或导向作用,进而将某一群体置于愈发不利的社会地位当中,与此同时,这也可能最终导致在公共政策设计上的根本性偏差。

    因此对于首例地域歧视案的关注,正在于我们谁都不希望包括悬挂歧视性横幅在内的各类社会歧视事件再度发生,但现在看来,仅此一场司法裁决远不足以达到这一目标。我们看到,为解决歧视问题,美国国会1964年就通过《民权法案》,“禁止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和地域的歧视”,随后又制定了一系列的平权法规,而在我国,尽管有《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设有关于就业歧视的条文,但这些基本上都只是一些原则性规定,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上尚缺乏可操作性,这使得真正消除各类歧视现象可能依然任重道远。

    华夏时报:呵护尊严还需消除隐性歧视

    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全国首例地域歧视案近日经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向原告、河南籍公民任诚宇、李东照赔礼道歉,原告任诚宇、李东照对被告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表示谅解,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这个典型案例的判定,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对今后权力部门的歧视行为具有相当的警示作用;另一方面,也对地域歧视的不良社会现象起到了一定的矫正作用。但是,这仅仅解决了一例显性歧视的个案,因为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龙新派出所在辖区的大街上公开悬挂“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等横幅。问题是,当下的绝大多数地域歧视并不是如上述案件那样明目张胆,而是一种隐性歧视。比如,此前媒体曾报道过一些单位招聘员工时,在问过应聘者的省份之后基本已经将部分应聘者排除在外。这种内定式的地域歧视,很难为外人所知,在社会生活中却发挥着更具决定性的作用。

    因此,仅仅杜绝摆上桌面的显性歧视只是工作之一,非常关键的是还要消灭隐性歧视。这至少需要从加大信息传播和完善法律制度两个方面入手。正如美国承认有色人种的平等权利一样,尊严的争取与呵护或许需要几代人的努力,但首先需要意识上的觉醒,使其成为社会各个层面的自觉行为。同时,隐性歧视虽然取证困难,却仍然不能放弃精致的法律设计,使得维护平等能够有可行的法律渠道。

    其实,就现在的社会现实而言,歧视并不仅仅体现在地域歧视上,它只是社会歧视的一部分,还有诸如性别歧视、健康歧视、相貌歧视、身高歧视、年龄歧视、学历歧视等,其中,大部分也是处于隐蔽状态。本不该发生的这些歧视行为是社会健康的毒瘤,深深刺激并伤害着那些受到歧视的无辜心灵,也损害到公共生活的公平与公正。所以,真正的社会和谐,无疑是首先制止并惩罚显性的歧视行为,同时,还需要给予隐性歧视以足够的重视,呼吁理性的增长与宽容的生长 。

 

 

(转载自中国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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