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不同价"的不幸现实能否改变 “同命不同价”实际上是一种长期而普遍存在的现实,在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核算的情况下,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经济差距,必然直接转换为死亡赔偿数额的差别。而这次事件之所以引发舆论的普遍关注和议论,在于三位少女同车、同时遇难身亡,却仅仅由于城乡身份的不同,而获得相差数倍的赔偿,以一种戏剧化的方式将同命不同价的悖谬现实推向极致。 应该承认,同命不同价是一种不幸的客观现实。美国歌星参加一次不收报酬的义演,就可能被尊为慈善天使,因为他所捐献的一次演出酬金,可能救活数百位埃塞俄比亚的饥民。即使同为死亡,一位富豪身后的备极哀荣,也没有和非洲大陆遍地饿殍的比较意义。在这样的现实面前,执著于所谓“人人生而平等”的理想,并没有矫正现实的力量。 就法律而言,在人身损害赔偿的过程中,受害人损失前后的收入差额,是确定赔偿标准的主要参照。由此,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之间的赔偿标准必然存在差异,这实际上也符合“填平损害”的法律原则。否则如果按照“生命无价”的理念,无条件地追求“同命同价”,则在缺乏统一参照标准的情况下,人身损害赔偿反而会无法求得。 问题在于,生活在同一地区,甚至在同一事故死亡的三个少女,却仅仅因为城、乡户籍身份不同,其生命受到损害时,便被肇事单位打着“依法”的旗号给予不同的赔偿,就很难得到合理的解释。 中国的城乡差距是一种客观的存在,而且虽经包括取消农业税等各种努力,这种差距在短时间内仍然没有弥合的希望。最高法的《解释》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作为城乡不同户籍居民的人身赔偿标准,意味着法律对城乡收入差距这一不平等现实的承认。在城乡壁垒明确,城乡居民“各居其所”的情况下,这样的规定大致能够在城乡不同身份的居民中,分别起到“填补损失”或“填平损害”的作用。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也会因为户籍身份的易于确认,而使司法过程相对容易操作。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的城乡壁垒逐渐打破,城乡居民不再处于相互隔绝状态,而是越来越多地出现城乡户籍居民同城而居、同车而行的局面,甚至面对三少女在同一事故中死亡的情形时,便会感到捉襟见肘,直至可能被某些人用作“私了”时的借口。 任何生命的陨落都是悲剧,但少女何源之死,也可能对社会起到积极作用。虽然目前的赔偿结果为协商达成,并未诉诸法律,但其“同命不同价”的极致冲突,仍有可能促使法律进一步完善,以适应日益复杂的社会现实。已经有消息称,重庆市高院拟于今年出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指导性意见》,在城市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并达到一定年限的农村居民,其损害赔偿标准有望和城镇居民一致。重庆市高院负责人称:“这样做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证公平。”这样的规定,显然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目前法律所存在的缺陷。希望这样的改进,能够在更大范围内普及 。
(转载自中国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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