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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移民没被录取索还代理费

法院认定委托代理行为无效

  本网讯 黄辉 记者李青 为参加云南省高考,江西省永新县一考生家长戴某委托康某将其女儿的户口、学籍等转入云南,后因女儿上了分数线却未被录取,戴某将康某告上法庭 。近日,江西永新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这起涉及高考移民的返还财物案,法院认定双方的委托代理行为无效,依法判令被告康某返还原告戴某代理费2万元。据悉,这是江西省审理并宣判的首起高考移民案。
  2003年底,原告戴某委托被告康某为其女儿办理户口、学籍、准考证等参加云南省高考的相关手续,并先后两次向康某支付代理费2万元。在获得准许考试后,戴某之女参加了云南省统一高考,并上本科录取分数线,结果未被录取。为此,原告戴某向永新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代理费。
  法院审理认为,国家教育部明文规定,考生必须到户籍所在地参加高考,原、被告之间的委托代理行为规避国家政策,扰乱了国家正常高考秩序,应认定为无效,被告康某由此获取的代理费应全额返还。

 

(转载自中国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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