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失窃 员工被调查愤而辞职却被告
劳动者提前解约获法院支持
本网报苏州2月16日电
寿晓婷 因为公司失窃而调查员工,结果员工毅然辞职,公司反倒要求员工返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将员工告上法院。今天,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4年4月吴某与苏州某开发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该开发中心派遣吴某到某水处理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合同期限至2005年4月13日止。合同期满后,吴某与服务中心又续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2005年9月19日,由于公司电脑被窃,公司管理人员便要求吴某等人写下工作情况以作调查。但是公司行为却遭来了吴某的反感,他觉得公司的做法影响了他的声誉,于是离开了公司。两天后水处理公司书面通知要吴某报到上班,23日开发服务中心亦书面通知吴某回去上班。但吴某无动于衷,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服务中心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并依法赔偿其2005年9月22日至合同期满的工资。2005年12月5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服务中心支付吴某经济补偿金2200元。员工自行辞职还要中心给付经济补偿金,服务中心颇感不服。于是一纸诉状把吴某告上法院,要求吴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吴某明确表示不愿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应视为其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虽然吴某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原告,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由于吴某单方的原因实际已无法履行。鉴于吴某单方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服务中心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据此判决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05年9月22日解除。驳回开发服务中心要求确认双方的劳动合同未解除的诉讼请求。
(转载自中国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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