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检未查出地中海贫血病却遗传给了孩子
夫妻告医院侵犯知情权与选择权
医院过错能否准确鉴定是难题双方握手言和
本网讯 陈笑尘 张尚谦 记者游春亮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近日成功调解一起特殊的因婚检失误引发的损害赔偿案。
几年前,原告张某、李某到被告高明区妇幼保健院婚检,保健院检查后怀疑张某有地中海贫血病,遂建议张某到被告佛山市妇幼保健院复检。市妇幼保健院复检报告称,未发现张某有地中海贫血病。区妇幼保健院根据市妇幼保健院检验结论,出具了张某、李某婚检合格证明。之后,张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并于2003年9月8日生育一儿子。2004年7月24日,其儿子因病在某人民医院治疗,经检测发现有轻度地中海贫血病,后被确诊,其又带儿子在广州金城医学检验中心检验,结果为轻度地中海贫血病。张某也同时检验亦有同种轻度地中海贫血病。张某、李某为治疗儿子的病,先后花费医疗费4499.5元。
张某、李某认为医院检验出错,侵犯了其“知情权”与“选择权”,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区、市妇幼保健院赔偿儿子医疗费4499.5元,赔偿张某、李某的误工费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40元、护理费840元,精神损失费35000元。
被告区妇幼保健院认为,婚检依照规章正常操作,不存在违规及检测错误。被告市妇幼保健院则认为,对其进行检验时,完全是按照有关操作规范和程序进行的,不存在过错。
高明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此案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仅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是无法查明事实的。于是,主审法官就地中海贫血病的知识专门向有关权威部门进行了详细咨询。据专家介绍,根据医学上的理论,如果父母均患轻度地中海贫血病,所生子女有25%的概率是正常人,50%的概率是轻度地中海贫血病,25%的概率是重度地中海贫血病;一个正常人和一个轻度地中海贫血病患者结婚,不会出现重度地中海贫血病子女,但是有出现轻度地中海贫血病子女的可能。区妇幼保健院出具的初筛结论是异常并向原告履行了告知义务,并建议原告到市妇幼保健院复检,故区妇幼保健院存在过错的可能性极小。
但市妇幼保健院是否存在过错需要经有关医学会鉴定,此类鉴定在目前也属于争议较大,难以准确鉴定的难题,因此最终结果很难确定。主审法官为此组织双方当事人反复协商,可是由于没有一个准确的鉴定结论,被告不愿意让步。主审法官在实事求是地向双方当事人说明了该案的特殊性,并介绍了有关的医学常识后,市妇幼保健院主动表示愿意一次性赔偿8000元给原告,双方遂握手言和。
(转载自中国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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