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火化尸体被判侵犯亲属权
沈阳医学院赔偿死者家属1万精神抚慰金
据新华社电 周贤忠 范春生
沈阳医学院擅自处理尸体,导致老张夫妇未能见儿子最后一面,留下终身遗憾。记者近日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因为侵犯了死者家属的亲属权,法院终审判决这家医学院拿出1万元作为精神抚慰金,补偿老张夫妇。
这是辽宁近年比较罕见的侵犯亲属权的案例。老张夫妇的儿子小张生前在沈阳打工。2000年6月2日,小张在工作中触电受伤,到医院抢救后医治无效身亡。之后,经公安部门指定,其尸体存放在沈阳医学院。几日后,老张夫妇到这家医学院看望了儿子遗体。此时,这家医学院要求老张夫妇支付保管费。但老张表示,他正在与儿子死亡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赔偿诉讼,保管费以后再说。因协商未果,2000年10月,沈阳医学院在未通知老张夫妇的情况下,将小张尸体按无主尸体火化。
沈阳医学院擅自处理尸体的行为惹怒了老张夫妇,他们将医学院告上法庭。沈阳医学院辩解称:自己是受公安部门委托,代为保管和处理身源不明的尸体,处理小张尸体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认为:沈阳医学院接公安机关的通知,履行保管死者尸体的义务。但当老张夫妇前往医院探望其子尸体后,小张尸体已不属于身源不明的尸体范围。医学院在不通知死者家属的情况下,擅自处理小张尸体,使老张夫妇无法对其子遗体进行告别、悼念和表达哀思,造成了死者亲属的精神痛苦。医学院对此负有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为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沈阳医学院赔偿老张夫妇精神抚慰金各5000元。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的一位法官认为,医院处理尸体应格外慎重,即使是无主尸体,也应先请示公安机关,待答复后再作决定。本案中,沈阳医学院侵犯的是老张夫妇的亲属权。侵害亲属权的侵权行为责任,主要是赔礼道歉和损害赔偿。如果侵害的是精神性的身份利益,比如像老张夫妇对儿子的祭奠权,应该对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这种赔偿应当是象征性的,也就是象征性地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即可———这一方面是对受害人的安慰,另一方面也证明侵权人的行为的性质。另外,老张夫妇在处理儿子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过程中,与医学院发生尸体保管费纠纷,老张正确的做法应是先垫付此费用,再在诉讼赔偿中获得此项补偿,这样就不会出现如此遗憾的事。
(转载自中国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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