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变继母与子女争遗产
9个月的继母可适当继承遗产
本网讯 周文馨 陈玉霞
接到邻居电话称其父病逝后,在外地工作的汪氏姐弟,赶到兰州为父亲办理了后事。一直照顾其父的保姆王某突然拿出与其父的结婚证书,称她是其父汪先生的合法妻子,汪先生的全部遗产归她所有。汪氏4姐弟怀疑王某有恶意侵吞其父财产的意图,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了法庭。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其父的企业债券、与前妻李某的夫妻遗产、涉案房屋均由4名原告继承和使用。
汪氏姐弟4人诉称:他们均系被继承人汪先生和李某夫妇的子女,1999年12月14日,他们为父母支付了在兰州购房的款额。2003年8月25日,其母去世。2005年5月4日,他们接到父亲邻居的电话通知,其父已于当天突发疾病去世,他们遂赶到兰州为父亲办理后事。然而,5月7日上午,其父的保姆王某突然拿出“结婚证”和汪先生的存折复印件,声称她是汪先生的合法妻子,存款、房子等全部遗产都应归她所有。汪氏姐弟认为,王某是以保姆身份在家照顾其父亲,但在其父生病期间,王某不积极履行救护义务,放任其父病情加速恶化并导致死亡,王某对其父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且王某有恶意侵吞其父财产的意图。请求法院确认被继承人汪先生、李某全部遗产由其姐弟4人继承;确认被告丧失或者不享有继承汪先生遗产的权利;确认涉案一套住房由汪氏姐弟继承使用。
被告王某辩称:她与被继承人汪先生共同生活期间,所得应当依法确认共同财产并进行分割,并且她作为汪先生的合法妻子,应当享有合法继承权。因此,请求法院将存款的一半即52783元作为被告所有,剩余52783元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并将涉案房屋判决由她继承使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汪先生与王某从2004年8月16日领取结婚证,到汪先生于2005年5月4日去世,双方共同生活仅9个月,在继承份额上可视情况作适当分配。据此,根据继承法有关条款之规定,法院一审判决:被继承人与被告共同财产1万多元,其中一半即7000多元归被告所有,另一半即7000多元由4原告各继承1000元,被告继承其中的3000多元;企业债券、与前妻李某的夫妻遗产、涉案房屋均由4名原告继承和使用。
王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已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转载自中国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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