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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办事流程:
1、开业及变更登记
受理、审查 -> 核准 ->发照
-> 不予登记 ->发驳回通知书
2、注销登记
受理、审查 ->核准注销
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证明材料及其他材料。
(1)个人独资企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①个人独资企业开业登记:
A、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B、投资人身份证明;
C、企业住所证明;
D、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②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A、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B、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③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A、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B、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C、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2)分支机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①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A、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B、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C、经营场所证明;
D、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支机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人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②分支机构变更、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比照《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办事期限:
(一)法定办理时限
1、个人独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所需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2、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二)执行办理时限
1、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名称核准登记所需材料起即日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2、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登记的决定(市局注册处按“一审一核”制的要求,简易类登记为3个工作日,一般类登记为5个工作日,特殊类登记为7个工作日。各分局自4月1日起企业登记审批时限也按3日、5日、7日的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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