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伟律师-联系电话:18990713887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南充周伟律师
南充周伟律师
联系我们
更多>> 
南充律师/南充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南充律师周伟
执业证号:15113200610535706
律师电话:18990713887
执业机构: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果城路15号  
律师网址:http://www.guochenglaw.com
律师邮箱:405531356@qq.com
 案例和常识
工伤可要求经济补偿
发布者:南充律师|南充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4-04-17 15:47   浏览:

编辑:南充律师|南充律师事务所

刘某于2006年4月到某公司工作,月工资1000元,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09年3月12日,刘某在工作中左手被机器挤伤,随后被送往当地医院治疗,住院11天,医药费全部由单位支付。2009年4月10日,刘某被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10级伤残。2009年4月25日,刘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单位认为,解除劳动关系系刘某自愿提出,且单位同意支付的工伤待遇中包含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故单位不应再支付经济补偿金。刘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及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工伤待遇与经济补偿金不存在互相排斥的关系。决定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只要符合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况且,法律并未将工伤职工排除在获取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范围之外。可见,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后,仍有权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享受一般员工应有的劳动权益。仲裁委依据相关规定裁决:该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刘某工伤待遇及经济补偿金共计4.9万元。
首 页   |    南充律师   |   精英团队   |   法治时讯   |   诉讼指南   |   法规法律   |   法律文书   |   经典案例   |   咨询留言   |    联系我们

友情连接

申请友情链接
南充律师/律师事务所  |  北京国汉律师  |  四川律师网  |  邵阳律师网  |  律师自助建站网  |  东莞律师  |  山东律师网  |  上海劳动法律师  |  广州律师网  |  重庆律师网  |  福州律师网  |  长沙律师网  |  浙江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  |  武汉刑事律师  |  律师助手  |  上海离婚律师  |  海南律师网  |  佛山律师网  |  中国婚姻法网  |  四川律师  |  湖南律师在线  |  建筑房地产律师网  |  高纳法律网  |  成都律师在线  |  中国律师调查网  |  达州律师网  |  绵阳律师网  |  南宁刑事律师  |  重庆律师  |  武汉律师  |  程杰律师网  |  广州律师事务所  | 
Copyright © 2006-2015  南充律师/南充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果城路15号 电话:18990713887 电子邮箱:405531356@qq.com 联系人:南充律师周伟 
蜀ICP备11010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