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西贝 |
发表时间:2009-02-08 11:00:59 | IP: 218.89.82.160 |
我与以前老婆在06年因为她的离婚。于08年10月正式签署离婚协议。在06年她写下借条,她签字按了手印,借我人民币五万元整。在借条上注明从06年11月开始,每月30号之前还我五千,直到还清剩余款项为止,如有拖欠行为则按银行贷款利息支付。这中间就06年12月还了五千,之后就一直没还剩余款项。在08年签署的离婚协议上也注明,离婚手续办完后一月之内,归还我那五万元。至今分文都未还。我跟她是同学,两家之间只有半小时的路程,春节回南充老家本想去要钱,可又不好意思。事实上她只借我二万,是她当时想急着想分就主动写了五万的借条。
问题补充: 我们是在06年10月分开,那时没到婚姻登记处办正式离婚手续,借条就是06年写的。事实上06年我们就不在一起生活了。而08年10月才办了正式的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上也注名要求归还五万。 请问06年我们没办正式的受法律保护的离婚手续,就写下借条,而且借条的时间到现在都两年零十个月了,这借条还收法律保护吗?
您好!根据您叙述的情况,本律师回复如下,供您参考(详细咨询请拨打:18990713887):
您好 您叙述的情况听起来比较复杂。为了能准确帮您解答 建议您能带上借条当面咨询我 好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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