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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师:南充律师周伟
执业证号:15113200610535706
律师电话:18990713887
执业机构: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果城路15号  
律师网址:http://www.guochenglaw.com
律师邮箱:405531356@qq.com
 诉讼指南
如何举证,举证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发布者:南充律师|南充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4-07-21 21:54   浏览:

编辑:南充律师|南充律师事务所

编辑:南充律师|律师事务所
如何举证、举证时限的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运用民事证据做出了原则规定。
1、当事人举证有时间限制,逾期举证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2、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且经人民法院认可。
3、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应详见举证通知书具体确定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举证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4、当事人申请鉴定.提交证据材料、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申请延期举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5、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6、另外,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申请证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的许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诉讼当事人应围绕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在本院开庭之日前将证据提交法庭,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诉讼当事人如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应当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由本院调查收集。
    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
    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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