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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在与张先生签订买卖合同并收取了一万元订金后,又将房屋卖给了他人。昨天,顺义区法院判决刘女士双倍返还张先生
订金两万元。
今年3月6日,张先生与刘女士签订1份房屋买卖合同。当日,张先生便缴纳了购房订金10000元。到3月18日,刘女
士却将该房屋卖与他人。顺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双方签订合同并收到订金后拒绝履行该合同,且将双方约定买卖的房屋卖与
他人,其行为是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点评] 广东深义律师事务所李迎春律师:
本案是定金罚则的典型案例。所谓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担保其债务的履行,向对方给付的一定金钱或其他替代物。
根据《担保法》第89条和《合同法》第115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
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
当双倍返还定金。法院作出以上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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