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伟律师-联系电话:18990713887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南充周伟律师
南充周伟律师
联系我们
更多>> 
南充律师/南充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南充律师周伟
执业证号:15113200610535706
律师电话:18990713887
执业机构: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果城路15号  
律师网址:http://guochenglaw.com
律师邮箱:405531356@qq.com
 案例和常识
怎么区分购房定金定金认购金?
发布者:南充律师|南充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4-04-24 14:18   浏览:

编辑:南充律师|南充律师事务所

当购房者选中了想要的房子,发展商一般先要和您签一份《认购书》,约定所购房子的房号、单价、付款方式等内容,并约定

应当在认购书签订后几日内到发展商或其指定的律师处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在签订认购书的同时,购房者还要交一笔钱,有的认购

书称之为"定金",有的称为"认购金",还有的叫"诚意金"等等。这笔钱属于什么性质?如果购房者签了认购书又不想买了,发展商

应不应该退款?

    从法律角度而言,认购金与定金不尽相同。

    签订认购书、交纳认购金不是法律规定的必经过程,而是房地产交易领域的一种习惯做法,它通常是在购房者与发展商就房屋

买卖的意向初步达成协议后、准备进一步协商前签订的临时认购协议,通常的做法是在约定所选房号、面积、房屋单价及总价款

后,约定一个期限,买方需在此期限内与卖方签署正式合同。买方支付认购金即取得在此期限内的优先购买权,在约定的时间内,

卖方不得将该房屋售予他人,如买方决定不购买,卖方应将认购金退还;但如果买方超过规定期限以后才决定不购买,认购金就作

为对卖方保留房号期间损失的赔偿,不退给买方。因此认购金有时也被称为诚意金。

    定金与认购金不同,定金是一种合同履行的担保,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签订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另一方给

付定金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如果收受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给付方违约,则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因此,如果购房者交了定金

之后改变主意决定不买,发展商有权以购房者违约为由不退定金;如果发展商将房屋卖给他人,应当向购房者双倍返还定金。另

外,如果购房者在认购书规定的时限内去与发展商签订合同,但因购房合同或补充协议的具体条款双方存在争议,不能达成一致意

见,致使购房者不能购买认购房屋的,发展商应当退还定金。

    对购房者来说,为了避免丧失认购金或定金,可以采用以下方法:一是不要急于在签订认购书时马上交钱,给自己留几天考虑

的时间;二是在认购书中书面约定,如果购房者决定放弃认购的房屋,发展商应当将定金或认购金退还。如果时间许可,应当请专

业人士审查合法性后再做最终决定。

编辑:南充律师在线

首 页   |    南充律师   |   精英团队   |   法治时讯   |   诉讼指南   |   法规法律   |   法律文书   |   经典案例   |   咨询留言   |    联系我们

友情连接

申请友情链接
南充律师/律师事务所  |  北京国汉律师  |  四川律师网  |  邵阳律师网  |  律师自助建站网  |  东莞律师  |  山东律师网  |  上海劳动法律师  |  广州律师网  |  重庆律师网  |  福州律师网  |  长沙律师网  |  浙江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  |  武汉刑事律师  |  律师助手  |  上海离婚律师  |  海南律师网  |  佛山律师网  |  中国婚姻法网  |  四川律师  |  湖南律师在线  |  建筑房地产律师网  |  高纳法律网  |  成都律师在线  |  中国律师调查网  |  达州律师网  |  绵阳律师网  |  南宁刑事律师  |  重庆律师  |  武汉律师  |  程杰律师网  |  广州律师事务所  | 
Copyright © 2006-2015  南充律师/南充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果城路15号 电话:18990713887 电子邮箱:405531356@qq.com 联系人:南充律师周伟 
蜀ICP备11010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