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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和常识
购房人有权要求退房的三种情形
发布者:南充律师|南充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4-04-24 14:18   浏览:

编辑:南充律师|南充律师事务所

按照《合同法》,对于房地产交易中开发商的根本违约行为,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予以退房并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主要

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一、逾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

    合同中一般都有规定,开发商应于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逾期超过一定期限,仍未交付的,置业者有权解除合同,予以退房,

并要求返还楼价款及利息,双倍返还定金,赔偿损失。当然置业者也可以不解除合同,只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对此置业者有选

择权。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没有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置业者则不能解除合同,予以退房,只能请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

任。

    二、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不能修复或者经修复仍不能得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置业者有权退房。

    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主要表现是室内装修不符合约定的材质、规格、布局、结构等,若经修复能够符合约定的,

置业者不能退房,如不能修复,或者经修复仍不能符合规定,则置业者有权解除合同,予以退房,并要求返还楼价款及利息,双倍

返还定金,并要求开发商赔偿其他损失。

    有的合同中没有约定房屋质量的具体标准,那么,对此事项的认定原则是:是否符合居住、使用的条件,若该房屋不符合居

住、使用的条件,开发商即构成根本违约,置业者有权退房,并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三、由于开发商的过错,置业者不能依约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开发商的此种根本违约在房屋预售合同履行过程中表现得较为明显。但无论是预售还是现房交易,若由于开发商方面的原因,

使置业者不能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则开发商构成根本违约,置业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编辑:南充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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