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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师:南充律师周伟
执业证号:15113200610535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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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果城路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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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充周伟律师代理案件节选
南充刑事辩护律师:包某某盗窃案件 南充周伟律师辩护
发布者:南充律师|南充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4-07-27 22:51   浏览:

编辑:南充律师|南充律师事务所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包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盗窃案的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依法会见包某某,查阅复制了本案相关证据材料,对本案有了较为清楚的认识。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包某某的行为虽已构成盗窃罪,但念其有自首、未遂及退赃情节,认罪态度良好,且被告人年近花甲,望法院对其减轻处罚。现结合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人包某某有自首、未遂表现,属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第一,被告人在贵州兴义市犯罪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为得逞,被受害人袁某某发现报案当场抓获,是犯罪未遂。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之前2009年3月18日在顺庆区调换唐某某的银行卡,并取出卡内存款的事实,对于这一犯罪行为显然应当认定为自首。
第二,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被扭送到派出所之后,被告人主动交代了所有的盗窃过程,认罪态度诚恳,并积极配合警方追回赃物。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归案以后直到今天的法庭上认罪态度非常良好,其家人代其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损害性,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被告人现年已经57岁,其妻子已经53岁,常年多病,没有工作。上还有一个八十多岁的老母亲,也一直依靠独子也就是被告人包某某赡养。而包某某一直没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为生活所迫犯下罪行,在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之后,主动认罪并敢于甘于接受惩罚。足以说明被告人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那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
2009年1月18日,被告人的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被害人也对其的行为表示原谅,并书面请求法院宽大处理,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所在的基层村委会,也出具了书面的材料。
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虽然不能作为法院定罪量刑的依据。但是证明上面对于被告人以往表现的陈述,可以作为其有无社会危害性的一个参考。同时,对于其家庭状况的陈述,其母亲常年患病卧床,其妻子身体也一直多病,靠吃药保养,根本无劳动能力,家庭十分困难是真实的。刑罚制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挽救犯罪实施人。而现在对于被告人包安成的处理已经完全达到了警示惩罚的目的,使其认识到了错误,吸取到了教育。如若仍然量与过重的刑罚,其家庭肯定会支离破碎,更甚至为家破人亡的境地。我想这也应该不是我们希望看到的。
综上所述,被告人在犯罪之后主动认罪自首,并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社会危害性小,念其年纪偏大,负担也重,恳求法庭能充分考虑上述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或较轻的刑罚,给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南充周伟律师
                                            2010年6月21日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包某某,男,195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邻水县新镇乡金盘村3组37号。现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上诉人因涉嫌盗窃一案,不服顺庆区人民法院(2010)顺刑初字110号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原判对我有期徒刑五年的量刑,改判对我适用较低的量刑或缓刑
上诉事实及理由:
原判决对上诉人量刑过重。
一、一审对上诉人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实属量刑过重,这对于一个无严重违法行为且存在诸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上诉人来说是不公正的。
1、上诉人有自首、未遂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这一点一审时,上诉人的律师已经多次提及,一审法院也并没有否认,应当视为已被一审所认定。
2、上诉人认罪态度较好,有强烈的悔罪表现。本案中,上诉人在向办案人员供述事件经过时能做到实事求是,从不推脱自己的责任,可以说认罪态度非常好,有强烈的悔罪表现。这一事实也得到了一审法院的认定。
3、上诉人已竭尽所能对受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就本案来讲,上诉人本身为一个五十多岁的农民,只有小学文化程度,法律意识淡薄,实施两次犯罪行为都是受他人邀约、鼓动下进行的。被抓获后,上诉人已经深深认识到自己实施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产生了深深的悔意,并且竭尽所能的赔付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完全谅解。这些也是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4、上诉人已是一个将满六十周岁的老人,之前从无违法犯罪不良纪录。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归案后经教育,体会到了法律的威严,深深悔罪,加之老伴身体不好,常年多病,根本没有劳动能力,一家的全部开始和生活都依靠上诉人,如实施过重的刑罚,可能会使上诉人处于家破人亡的境地。
三、建议本案对上诉人适用缓刑。
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本案中,上诉人犯罪情节较轻且有强烈的悔罪表现,对上诉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上诉人完全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而且从案件的现实意义上来说,对上诉人适用缓刑不仅能让上诉人对社会、党和政府充满感恩之情,从而更加有利于对上诉人的改造,而且也能让上诉人尽早回归社会好好照顾自己多病的妻子,安享晚年。
综上所述,恳请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以上情节,撤销原审对我五年的量刑,改判对我适用较低的量刑或缓刑,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法定原则,维护司法公正。谢谢!                 
此致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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