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南充律师|南充律师事务所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四川果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指派周伟律师担任被告人淳某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多次会见被告人,刚才还进行了法庭调查,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中公诉书指控被告人淳某犯抢劫罪。我们认为,被告人淳某虽然在事实上已构成抢劫,但我们纵观所有的抢劫行为,不难发现被告人淳某从未主动提出过抢劫的犯意,抢劫过程中也从未使用过凶器,而仅仅只是参与其中,几次犯罪也是由于寻衅滋事引起,也未造成被害人身体上的伤害。
因此,我们认为被告人淳某虽已构成抢劫,但由于其主观恶性不大,动机不是很恶劣,情节显著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系抢劫犯罪中的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请求法院减轻对被告人淳某的处罚。
二、关于本案中公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组织卖淫罪。公诉人的指控与事实不符,且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来佐证其指控,因此,我们认为不能构成该罪,具体理由如下:
组织卖淫罪的构成必须符合如下几个要件,即主观上必须要有故意的心理状态,客观上要求有组织、共谋行为即实施一系列周密的策划、安排活动,并对活动中的组织分工要有明确的约定,制订活动计划,并在活动中布置调度他们从事卖淫活动,并且其行为必须要有强迫性、表现在他人不愿意从事活动的情况下,使用各种强迫手段。
结合本案实际来看,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及公诉人当庭出示的全部证据,均只能认定如下事实:几被告的大哥鹏哥的一个朋友在西充开个堂子,需要小姐,求鹏哥帮忙找小姐,并承诺给付一笔介绍费。鹏哥为了得到介绍费,就于2005年5月4日,在与被告人某某等在南充耍时,鹏哥就对他们说了此事,并提出想带被害人去西充坐台,由于鹏哥是他们的大哥,比他们混得好,他们只好被迫同意,因为不同意就要挨打。两被告当时均一起同去西充。当时被告人淳某根本就不认识凤凰大酒店的文浩杰等人,都是由鹏哥事先联系好了的,而且在西充凤凰山大酒店后也一切均由文浩杰具体安排被害人做台,并与两名被害人谈妥嫖资分配方案。由于被告人淳某和被害人,被告人被害人分别在耍朋友,并且当时两被告身无分文,因此两被害人分别把他们卖淫得来的钱拿出来供他们日常的生活开销。
我们认为,公诉人在不能拿出被告人淳某等策划,安排等行为的证据的前提下,以行为推定,主观臆断地认为,只要去了,并且花了卖淫得来的钱,就一定构成组织卖淫罪,是荒谬的,不可采信的,公诉人如若硬是要认定他们有组织卖淫的行为,应该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他们有主观故意,且客观上也实施了策划、安排等行为,否则不能认定。
三、被告人淳某年仅18岁,尚属年幼无知,且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阶段,以及法院的审判阶段能积极主动的承认其犯罪事实,且态度积极,诚恳,真切,有着极好的悔罪表现,请求法院酌情予以考虑。谢谢!
辩护人:
周 伟
二00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