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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和常识
以婚姻做幌子骗财 “假母女”犯诈骗罪获刑罚
发布者:南充律师|南充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4-08-02 09:42   浏览:

编辑:南充律师|南充律师事务所

中国法院网讯 (谢文杰) 合伙以婚姻做幌子骗取他人钱财的事件时有发生,令人防不胜防,如果稍动点心计,以“假母女”的身份去相亲,事情更容易成,钱也更容易到手。近日,广西北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两被告人请她人当“母亲”,聘请“红娘”以骗婚为手段的诈骗案,相互勾结的两被告人陆某兰、梁某芳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和5000元;充当“红娘”的黎某生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充当“母亲”的党某坤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责令各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2013年年初,30出头的陆某兰与梁某芳经商量后决定由陆某兰使用化名黄某燕名字假冒未婚女子,邀请党某坤充当陆某兰的“母亲”,由黎某生作“红娘”,以相亲做幌子骗取他人钱财。黎某生联系好对象后,于2013年年初一天,到北流市某镇与杨某相亲,交往第二次后,“假母亲”党某坤说愿意将女儿陆某兰嫁给杨某,获得信任后,以家庭急需用钱为由骗取杨某人民币6万多元。得手后,各被告人进行分脏并玩起失踪。后被害人报案,被告人被抓获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兰、梁某芳、黎某生、党某坤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以婚姻做幌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陆某兰、梁某芳在整个过程相互勾结起着积极的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黎某生、党某坤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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