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南充律师|南充律师事务所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依法接受本案谢明举的委托,指派我担任邓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庭审。经过先前查阅案件材料和今天的庭审,对案件有了比较客观的了解。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采纳: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和主要事实均无异议。但需要说明的是:被告人邓某某在帮唐姓男子第一次托运时,确实不知道托运的摩托为赃车。从之前的案卷材料和刚才的庭审,我们不难发现,唐姓男子在找邓某某托运时已经明确告知邓某某自己是做二手车生意的,该车是在南门坝二手车市场买来的。并且在邓某某同意托运后,没过几分钟就将车直接推过来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货运部和南门坝二手市场离得很近,步行确实只要几分钟就能到。并且该车的行驶证也在车的后背箱。综合以上事实,邓某某相信唐姓男子的话是符合人之常情的。加之从当时托运的价格也不难推断,正是基于相信了唐姓男子的话,邓红英才提出按照市场价四十五元进行托运的。因此,本代理人认为,邓某某作为一个只有小学文化程度并且刚刚从事货运生意,没有足够的经验和认知能力的情况下,已经做到了相当程度的审查注意义务。该次托运行为对于被告人邓某某来说是一次正常的托运,当然不应当作为犯罪事实加以认定。
二、邓某某虽涉嫌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但其在整个过程中,仅仅是起到了“托运”的作用,情节显著轻微。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犯罪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邓某某本是从事正规、合法生意的生意人,有生意上门,肯定是希望能做成生意的。加之,托运市场本身竞争也非常激烈,当时生意本身也不太好。如询问的过多,也担心引起顾客的反感,失去这笔生意。如果按照庭审查明的事实,其也仅仅是对两次托运共四辆摩托收取了每辆100元的托运费,而真正算得上是获利的就更少了。从这一事实也可以看出,其情节显著轻微。
三、被告人邓某某有多项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的情况,请贵院予以考虑。
1、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小,社会危险性不大。
被告人系初犯,以前未受过任何处分。只是由于文化程度不高,刚刚从事货运生意,经验不足,加之法治观念淡薄,完全没想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才在不经意间,帮唐姓男子托运赃车。但这在本质上不同于单纯为了获取巨大利益而帮人销赃的行为。
2、被告人认罪态度老实,具有悔罪深刻。
被告人到案后,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如实供述,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以及今天的法庭审理,均可看出其认罪态度是老实的,是有悔罪表现的。
3、被告人邓某某患有严重的缺钾性贫血病,难以承受牢狱之灾。
根据邓某某在今年二月和三月的病例资料得知:邓某某患有严重的缺钾性贫血。被告人在事发前也一直在进行药物等对应治疗。现急需得到全面的医疗救治,否则,严重的话会直接导致其休克,因此,其身体状况难以承受牢狱之灾。
四、量刑建议: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邓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同时,鉴于其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小,悔罪深刻等情节,若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加之被告人邓某某尚有年幼的孩子需要人照料,加之其本人患病的事实。因此,恳请法院综合考虑其情节,对邓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判处缓刑或拘役,以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望予采纳。
辩护人: 周伟
2010年10月16日